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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RC-29 |
日期:2005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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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浙政发〔2004〕2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66项无法定设定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第179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第180号令)和县政府的本次决定,对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得再按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但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6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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