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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RC-29 |
日期:2004年0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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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我县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中实行有关禁令。
(一)禁止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午餐饮酒;禁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值班时饮酒;严禁工作人员酗酒影响单位和个人形象。
(二)禁止工作人员接受被检查企业或个人的吃请、馈赠、报酬及其他娱乐消费;禁止单位和个人用公款互相吃请和其他娱乐消费。
(三)禁止执法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着制服进入餐饮、娱乐场所。
(四)禁止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上岗聊天、玩游戏或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任何时间均不准在办公场所打牌、下棋和上岗聊天、玩游戏。
(五)禁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定服务对象在其配偶、子女及亲友开办的中介机构、商店、饭店接受服务或消费。
处罚措施
(一)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禁令,一经查实,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工作人员个人违反上禁令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年度累计违反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
(三)各级、各部门对上述禁令的执行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机关效能建设的考核内容。执行不力、纠违不严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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