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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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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08〕107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一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规范项目竣工验收,提高政府性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06〕10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政办发〔2006〕109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等建立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一般由县发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水利、质监、消防、档案、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

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以及接管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条 竣工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查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计安装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

(二)对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三)对通过竣工验收的,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并监督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工程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条 竣工验收依据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行业技术验收规范,以及工程变更、调整审批文件等。

第六条 竣工验收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文件要求建成;

(二)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市政、绿化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使用;

(三)各专项验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

(四)项目经试运行(一般试运行期不超过一年,行业有特殊规定除外)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对部分零星辅助工程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交付使用的项目,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第七条 竣工验收程序

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竣工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也称交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应先组织初步验收。

(一)初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发改部门提出初验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竣工验收材料:

1)竣工报告。包括:工程总结、试运行报告、质检、财务决算和环保、消防、水土保持、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及规划确认意见;

2)设计报告。项目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

3)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4)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5)决算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经有关部门审核的项目决算报告;

6)质监报告。质监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7)管理报告。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五制”管理报告。

2、发改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收到申请后15日内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3、召开初步验收会议;

4、形成会议纪要;

5、建设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初步验收意见,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竣工验收程序

规模较小或已经初步验收的项目,组织竣工验收程序为:

1、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与初步验收提交的材料相同);

2、发改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收到申请后15日内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3、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4、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抽查复核。未经审核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九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擅自超规模、超标准、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预留的财政性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履行建设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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