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08〕102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0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劳社监〔2008〕66号)的文件精神,根据上级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次专项行动的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成立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良春(县政府)
副组长:洪士友(县府办)、陆 民(人劳社保局)
成 员:叶道银(人劳社保局)、郑小平(公安局)、郑玉香(监察局)、张海荣(民政局)、叶美玲(国土局)、余 晓(卫生局)、江先敏(工商局)、胡小平(安监局)、胡建梅(总工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7022658),叶道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检查对象和方式
检查对象主要是全县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单位;检查方式主要是全面排查和检查小组抽查相结合。
三、检查内容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和智障人员、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2008年7月1日至7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文件要求和自身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小砖窑、小矿山要进行全面排查;小作坊及服装加工、食品加工、电子等劳动密集型或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企业为重点排查对象,同时按照要求认真填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记录表》并上报县领导小组;
(二)2008年7月16日至7月26日为重点检查和抽查阶段,由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自查自纠情况,组成若干联合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以及市检查组的不定时抽查;
(三)2007年7月26日至7月31日为总结上报阶段,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自身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针对本次专项行动成立检查组,落实专人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排查,切实负起责任,发现有无照经营、工资拖欠、扣留身份证,甚至有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和拐骗农民工等情况的,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对此将依法予以查处,决不姑息。
(二)要加强专项行动期间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现场咨询、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同时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员要积极深入企业宣传《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的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照经营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公安部门要对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收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照经营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街道、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
(四)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
附件: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记录表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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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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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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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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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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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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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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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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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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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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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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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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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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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农民工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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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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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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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
劳动
合同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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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民工签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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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社会
保险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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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农民工参保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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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工作
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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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
工作
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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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加班
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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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支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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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发放工资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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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
工资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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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
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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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最低
工资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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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资格证
岗位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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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
上岗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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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
上岗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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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童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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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检查提供资料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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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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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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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或补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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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 记录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