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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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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0898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龙游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一届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龙游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龙游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

(一)土地整理建设项目;

(二)造地改田建设项目;

(三)优质园地整治项目;

(四)建设用地复垦(包括宅基地整理、废弃矿山复垦等)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性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规划和计划;

(二)符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低丘缓坡开发整理规划、小型农田水利规划以及相关行业专项规划;

(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确保全县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主要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报批、竣工初验、协调指导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的计划、审核(造地改田立项审批)、项目稽查;

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决算及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工程招投标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农业、水利、林业、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肥力测试、水土保持、水利设施配置、林地管理、地类统计等。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土地整理、优质园地整治、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涉及项目范围的行政村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乡镇(街道)汇总后,统一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立项申请。

(二)初审: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发改、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并提出可否立项的初审意见。

(三)呈报材料:经实地踏勘认定可以立项的项目,由乡镇(街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区地形图、规划图、项目区位图;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呈报表;

4、项目区内相关村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或相关单位意见;

5、土地整理面积分类表。

(四)审核: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将相关部门意见统一后,报县政府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立项。

第六条 造地改田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由各行政村或单位提出造地改田申请,并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初审: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进行实地踏勘,同时提出初审意见。

(三)报批: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对项目组织会审,并将会审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四)立项: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意见,项目转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项目规划分为外业测量、规划设计、施工设计三个阶段。经上级管理单位认定的项目,应进行外业测量,测量以乡镇为单位进行,要求测出每丘田的高程和现有的路渠布局。外业测量资料经确认有效后,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在广泛征求当地村组意见的基础上,县发改局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充分论证,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对规划设计图分村审核、修正,达成共识后,相关村在规划图上签字、盖章,作为施工设计的依据。经审核的规划设计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先设计后施工,严禁无图施工和不按图纸施工。

第八条 资金预算: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方案,县财政局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项目转入实施阶段。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一)申请:由乡镇(街道)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

(二)初验: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小组,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实地初验,并提出初验意见。未通过初验的项目,由乡镇(街道)继续组织整改和完善;通过初验的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向市有关部门提出复验申请。

(三)复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等部门进行实地复验,通过复验的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

(四)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人员进行实地验收,下达验收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统一公开招投标原则;

(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严格项目法人制。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施工资质的法人。

健全招投标制度。项目工程统一按照我县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招投标原则,在确保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确定项目整体招投标或单项招投标。单个项目投资低于二十万元的,同时被确认可以进行单项招投标的,其招投标办法必须经县招投标监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投标工作。

强化项目合同制和公告制。项目中标后,由乡镇(街道)或其它项目实施主体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将各项目及中标单位在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完善项目审计制。所有实施的项目均应实行项目审计拨付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项目实施的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备和材料的招标、采购等咨询服务;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规划设计;

(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备案。

(四)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承担乡镇(街道)完成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项目开工前,项目承担乡镇(街道)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乡镇(街道)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于重大问题的,县政府协调解决。

(四)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由乡镇(街道)责令相关施工单位返修或返工。

第十四条 实行村、乡镇、县三级施工管理,村里指派工程质量监督员,乡镇建立施工管理小组,县国土资源局和设计部门对项目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适时组织工程队、乡镇村质监员进行施工与管理培训;严格按设计施工,凡是要增减工程量等修改设计的,必须以村为单位提出修改设计的申请,经项目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国地资源局和设计单位审定,出具技术联系单后方可实施。

竣工验收后由县审计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有关乡镇(街道)对项目逐个进行审计,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来源:

(一)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有偿调剂收回资金;

(二)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部分;

(三)造地改田资金;

(五)代建标准农田资金;

(六)代保基本农田资金;

(七)代造耕地资金;

(八)建设用地复垦和宅基地整理指标有偿调剂收回资金;

(九)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用于土地整理部分;

(十)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参照《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0610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项目资金收支平衡进行资金预算,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造地改田、优质园地整理投入的总资金应含分项资金、肥力培育、管理成本及其它费用。

(一)土地整理:当年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预算,由国土部门按照当年折抵指标有偿调剂收入(当年可调剂指标*市场平均价)的40%作为内部控制指标,在此资金额度内安排项目计划。

土地整理的项目资金分二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政策处理资金,按项目区面积225/亩的标准,直拨乡镇包干使用;第二部分为工程投入资金,该部分资金按实际项目结算,凭工程招标合同和项目结算审价结果,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拨付给工程队。新增耕地按本条款第三项造地改田的标准执行,平整标准农田按招标价执行。

(二)建设用地复垦:计算面积为当年通过复垦获得的新增耕地面积,宅基地复垦为1.6万元/亩,废弃砖瓦厂、废弃矿山等建设用地复垦为1万元/亩,直接拨付到复垦主体单位;闲置学校、粮站等建设用地的复垦,参考上述标准,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补偿复垦。乡镇(街道)组织的复垦项目,原则上80%的资金应到村,其中宅基地复垦原则上村民1.2万元/亩,村0.2万元/亩,乡镇(街道)0.2万元/亩。结合县委〔200741号文件,中心村建设试点乡镇按当年通过复垦获得的新增耕地面积扣除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1.4万元/亩给予补助,资金存入县新农村建设账户,专款用于中心镇(村)集聚点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农户分类补助或建设用地收储,本款项为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三)造地改田:建成水田按0.45万元/亩计,建成旱地按0. 30万元/亩计。

(四)优质园地整理:按0.2万元/亩计,政策处理资金按本条款第一项执行。

(五)肥力培育:以12厘米为标准厚度,采用耕地表土剥离的,按0.15万元/亩计;采用塘泥或畜禽排泄物等改造的,按0.18万元/亩计;利用沼液的,按实际所需建设,原则上不超过0.1万元/亩,沼液池及辅助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审计结果支付。

(六)乡镇(街道)按以上年度投资总额的5%计算工作经费,用于弥补乡镇(街道)经费。

(七)县林业局按土地整理或造地改田项目中占用林地面积的0.1533万元/亩计,其中0.1333万元/亩用作林地复垦报批费用,0.02万元/亩用作工作经费。

(八)县国土资源局按收入的8%提取管理费和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资金审计拨付制度,除宅基地复垦可以预支投资总额的30%及政策处理补助款外,其余的项目竣工后凭审计报告,由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县财税局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项目资金拨付一般采用直拨制,直接拨付给乡镇(街道)、村以及施工单位;项目中有混凝土等重要保质构筑物的,应将审计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方可退还质保金,有质量问题的,质保金可抵作返工修理资金。严格项目的预决算控制,原则上决算不得超过预算的10%

资金拨付以审计报告为依据,每笔工程资金必须经过五个环节即:工程队提出申请、村质检员认定、乡镇负责人核实、县整理中心项目负责人和县财政局领导审核、县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为确保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安全、合理、有序使用,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县监察、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土地开发整理建设标准农田若干政策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71号)、《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06109号)要求,对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项目成本。实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责任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乡镇(街道)、单位要主动接受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监督检查,如实反应情况。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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