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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河道违法采砂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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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08〕75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河道违法采砂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龙游县河道违法采砂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龙游县河道违法采砂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河道违法采砂行为,保证河道采砂执法的及时、准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道办)对违法采砂行为检举和揭发。

举报人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举报来信地址:龙游县新一路8号,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综合科;举报联系电话:7020463;电子邮件:duoshao@126.com。

受理举报的县河道办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  对有效举报河道采砂违法案件的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县河道办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可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河道采砂违法案件必须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查属实的;

(二)河道采砂违法案件必须是未被县河道办知晓的;

(三)举报人必须是非县河道办的工作人员,且与县河道办工作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五条  奖励标准。举报人对违法事实的举报被县河道办确认的,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负责查处的县河道办应给予举报人3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举报同一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但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单位或个人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得奖励;同一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有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由县河道办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对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分配由举报者协商确定。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县河道办领奖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县河道办向县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拨付,列入县河道办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县河道办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奖励。对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奖金被骗取的,应追缴奖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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