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08〕75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河道违法采砂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龙游县河道违法采砂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龙游县河道违法采砂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河道违法采砂行为,保证河道采砂执法的及时、准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道办)对违法采砂行为检举和揭发。
举报人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举报来信地址:龙游县新一路8号,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综合科;举报联系电话:7020463;电子邮件:duoshao@126.com。
受理举报的县河道办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 对有效举报河道采砂违法案件的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县河道办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可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河道采砂违法案件必须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查属实的;
(二)河道采砂违法案件必须是未被县河道办知晓的;
(三)举报人必须是非县河道办的工作人员,且与县河道办工作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五条 奖励标准。举报人对违法事实的举报被县河道办确认的,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负责查处的县河道办应给予举报人3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举报同一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但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单位或个人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得奖励;同一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有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由县河道办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对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分配由举报者协商确定。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县河道办领奖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县河道办向县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拨付,列入县河道办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县河道办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奖励。对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奖金被骗取的,应追缴奖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