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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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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0872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行政

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龙游县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龙游县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本县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文应当不予主动公开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标有秘密等级的公文;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公文;

(三)行政机关制发的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请示、报告以及批复、商(复)函、抄告类公文;

(四)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有关人事、财务(经费)、机关内部管理,以及涉及国防、外事等事项的公文;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主动公开的其他公文。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公文收发管理的工作机构(简称公文管理机构)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文的草拟机构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审查该类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六条  公文管理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机构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公文管理机构认为草拟机构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机构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直接将该信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可以重新印制发文拟稿单,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可参考附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修订发文拟稿单。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机构应当配合公文管理机构搞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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