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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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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08〕70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业植物

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5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县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发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上一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或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统称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组),对灾害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措施进行评估,提出责任认定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导致重大生物灾害发生的,移交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明确防控工作职责

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防控工作职责:

1、按照县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监测、调查、预防、防治、控制和扑灭工作;

2、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乡村级植保植检员(测报员)队伍;

3、按县制定的政策落实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测报、防治、控制、扑灭所需经费;

4、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

5、建立完善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具体责任人。

(二)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职责:

1、农业部门。提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制订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处置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发布重大病虫害中长期、短期预报和警报;负责做好重大植物疫情诊断、监测与报告,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重大植物疫情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的建议;负责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农药市场监管,提出救灾农药、药械的应急储备计划;落实本地区防控工作具体责任人。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项目安排。

3、经贸部门。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供应。

4、物价部门。负责价格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5、供销部门。负责应急防控农药、药械的储备、供应及调剂工作。

6、工商部门。共同做好农药、药械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7、质量技监部门。共同做好农药、药械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8、财政部门。将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监测、预防、控制、扑灭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负责协调落实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治理、社会化服务等财政补助经费。

9、民政部门。负责对因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助。

10、交通部门。保障应急防控物资运输,协助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等工作。

11、邮政、铁道部门。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重大疫情传播。

12、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卫生防护、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3、科技部门。负责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关键技术攻关研究。

14、气象部门。负责向农业部门及植保植检机构提供关键期、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预测信息以及灾害性天气监测服务,与植保植检机构合作开展主要农业植物病虫气象预测。

15、宣传部门。配合指挥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正面引导舆论,做好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配合指挥部协调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中外新闻媒体采访;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网上舆情收集、研判,组织开展网上舆论引导。

16、公安部门。负责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重大植物疫区封锁、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17、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18、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发生或在国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未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致使职责不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

2、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病虫害和植物疫情监测、调查、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

3、未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2号)要求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植保植检队伍,监测防治、防疫检疫人员不落实,经费不到位,致使防控工作不落实的;

4、不建立乡村疫情监测报告体系,未能及时发现、报告重大植物疫情的,或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延误疫情处置的。

(二)农业部门。

1、不提出或不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建议和方案,使本地区防控工作措施不落实的;

2、不按规定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系统监测、普查和督查,导致没有及时发现疫(灾)情或预报错误的;

3、不及时制订有效的防控技术方案的;

4、不及时掌握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或者不汇报存在的问题,造成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

5、在重大植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检疫防疫控制措施,或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导致植物疫情扩散的。

(三)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监测预警、预防防治、检疫防疫、流通监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者无法落实,导致农业植物重大病虫害暴发和重大植物疫情扩散蔓延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同时,要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促使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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