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惠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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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RC-29 |
日期:2007年0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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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办发〔2007〕35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惠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龙游县惠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一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龙游县惠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关心弱势群众的身体健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推进城乡卫生事业统筹发展的意见》,特建立龙游县惠民医院,对困难群众实施医药费减免政策。
第一章 县惠民医院的确定
第一条 本着卫生资源合理和共享的原则,不单独建立惠民医院,暂定龙游县中医院作为县惠民医院,龙游县人民医院为县惠民医院的技术指导医院。
第二条 县惠民医院应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具体制定县惠民医院实施细则,设立“惠民挂号、收费、医药费结算专窗”,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县惠民医院医药费减免对象
第三条 县惠民医院对龙游县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减免医药费用:
(一)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低保人员。
(二)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烈属定期定量抚恤证》、《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定期定量抚恤证》、《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定量抚恤证》、《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证》的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龙游县总工会颁发的有效《特困证》的特困人员。
第三章 减免标准和办法
第四条 按规定属于县惠民医院医药费减免对象的人员,持有效证件到县惠民医院就诊,其中,已参加龙游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在县惠民医院诊治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助已报销部分(含单位报销)之后,在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门诊享受医疗费30%减免优惠,住院享受医疗费20%减免优惠。
第五条 医药费用的减免采取先收费后返还的办法进行。在本次诊疗结束后,凭相关票据或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单到县惠民医院结算。
第六条 医药费减免对象在县惠民医院诊治时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参照龙游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七条 县惠民医院医药费减免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安排,县财政建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在县惠民医院实际发生的医药减免费每半年结算一次,实行实报实销。
第五章 领导与部门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卫生、财政、民政、人劳社保、物价、审计、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龙游县惠民医院管理小组,负责县惠民医院的实施和资金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对在县惠民医院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县卫生局是县惠民医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惠民医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县惠民医院的执业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明确技术指导、医院职责,加强医院间的业务协作和配合,提高医疗救治能力。
第十条 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对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和特困人员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并加强动态管理;财政部门保证资金的及时核发;审计、物价部门分别对医药费的使用情况和县惠民医院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县政府原来出台的有关低保、优抚、困难人员的就医优惠政策继续实行,暂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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