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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龙游县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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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办发〔2006〕63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

龙游县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制订的《龙游县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龙游县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龙游县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村集体土地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土资办〔2005〕39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县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目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依法确定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需要。依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是加快我县经济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地土地登记发证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现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保护农民利益,实现耕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实现城乡土地管理信息一体化的重要基础。主要任务是在土地详查的基础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逐村查清土地权属界线、面积、利用现状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权属,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二、工作范围、人员安排和工作步骤

工作范围:全县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均属此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已列为撤村建居村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不属此范围)。林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暂不列入本次登记发证范围。



人员安排:由县国土资源局从各国土所抽调部分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好的人员,负责各所辖区内地籍调查、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村落实熟悉地形的人员负责实地指界,确认界址。在整个集体农用地所有权发证过程中,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严把工作质量关,在“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的基础上依法登记发证。工作步骤:2006年在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建立、公告发布、技术方案确定的基础上,在各乡镇(街道)选择1-2个村试点,在此基础上,完成应发证总数的40%;2007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全县集体农用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并进行检查验收工作。



三、工作要求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县政府将成立龙游县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指导、协调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所有权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源资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二)制定方案、确保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日常地籍管理办法》、《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结合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有计划、分步骤,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



(三)加强协作,多方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县农业、财政、民政、林业、法院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县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四)县财政局要在年度财预算中安排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专项工作经费,由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该项工作费编制详细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报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严禁搭车收费,禁止向农民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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