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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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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办发〔2006〕53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龙游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龙游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



第三条 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等重大事故隐患;

(五)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九)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举报方式包括:来信、电子邮件、来电、来访(地址:龙游县谷水路2号。举报电话:0570-7211836、7022936、7211833。邮箱地址:lyaj7211836@163.com)。



第五条 举报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举报:

(一)准确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查找方式;

(二)简要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被瞒报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能表明自己身份的,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有意诬告、陷害被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举报受理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向外透露。



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对接到并查实的举报进行集中确认评定,一般每年一次,于每年的11月进行。经集中确认评定后按《龙游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规定的填写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批,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对举报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多名举报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人民政府年度财政综合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龙游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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