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龙游县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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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RC-29 |
日期:2005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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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办发〔2005〕121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
龙游县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龙游县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领导负责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促进各地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县域范围内,具有森林防火职责的机构、部门和乡镇有关责任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火灾发生,造成森林资源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实施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责任追究与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县的森林防火工作,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履行职责。成员单位因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森林灾害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具体的计划和措施,全面做好森林防火的宣传、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六条 乡镇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及驻村干部(包括乡镇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写出书面检查:
1、非自然因素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的;
2、一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森林火灾的;
3、因森林火灾造成三人以下重伤事故的;
4、森林防火宣传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第七条 乡镇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及驻村干部(包括乡镇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
1、非自然因素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60公顷及以上的;
2、因森林火灾造成一人及以上死亡或三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的;
3、对省、市、县的森林防火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措施不到位,敷衍塞责,发生火灾又不及时组织扑救的;
4、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的;
5、森林防火值班不正常,擅自离开岗位,发现森林火灾后半小时内没有向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报告,延误扑救时机,造成损失或隐瞒不报、虚报灾情的;
6、在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时,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擅自撤离的;
7、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而造成损失的;
第八条 严格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对乡(镇)驻村干部(包括乡镇其他工作人员)、乡(镇)域内防火责任片的负责人及分管防火工作的领导、乡(镇)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组织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在森林防火期,行政村区域一周内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实2次及以上违规用火行为的,或在森林防火戒严期,一周内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实1次及以上违规用火行为的;
(二)在森林防火期,乡(镇)域内防火责任区一周内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实3次及以上违规用火行为的,或在森林防火戒严期,一周内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实1次及以上违规用火行为的;
(三)在森林防火期,本乡(镇)辖区一周内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实5次及以上违规用火行为的,或在森林防火戒严期,一周内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实2次及以上违规用火行为的;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期内有关森林防火的规章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森林防火宣传、野外火源管理不落实,各种预防扑救措施不到位,未安排值班人员、带班领导的,建议组织部门对主要领导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值班人员、带班领导,玩忽职守、擅离岗位,致使火灾信息不能及时传递,不能有效组织扑救工作的,对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林区违规用火或发现他人违规用火而不劝阻、不制止、不报告,导致发生森林火灾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建议,县监察局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处理。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也可直接向县监察局举报、反映工作人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失职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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