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28号)精神,按照“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原则,决定对我县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凡车辆自行改装的一律恢复原状,并根据实际车型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部门办理相关牌证手续;已办理机动车牌证的车辆驾驶人,应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对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有从事运营行为的,由交通部门按非法运营处理。
二、持有本县户口且经县残联鉴定确为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在公示后于2007年11月16日前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名、体检、培训操作证并进行车辆检验。符合条件的,统一发放操作证、统一外观标识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非下肢残疾的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定于2007年11月25日之前自行处置车辆。超过规定期限仍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按非残疾人驾驶同等处理。
四、凡取得相关手续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运营的,应当车证相符。对车证不相符的,一律取消其营运资格并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五、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应当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和交通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不听劝阻、围攻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游县公安局 龙游县民政局
龙游县人劳社保局 龙游县建设局
龙游县交通局 龙游县工商局
龙游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