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龙游县统计局
2005年12月30日
为了全面掌握第二产业、第三产业[1]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县于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普查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就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经过我县全体普查人员一年多的共同努力,我县经济普查的主要数据已获得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的认定。龙游县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龙游县统计局向社会发布普查公报。现将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04年末,我县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1910个,列全市第二位。其中,企业法人单位1077个,机关、事业法人单位282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68个,其他法人单位483个。产业活动单位2620个,其中,第二产业717个,第三产业1903个。个体经营户17583户,列全市第二位。其中,第二产业4398户,第三产业13185户(详见表1)。
[被阻止内容]
与2001年龙游县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同口径数据比较,企业法人单位数增加了82个,增长了8.24%。其中,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34个,减少45个,下降56.96%;集体企业、集体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共38个,减少66个,下降63.46%;私营企业937个,增加205个,增长28.09%。 (详见表2)。

在全县2620个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的单位1110个,占42.37%;制造业为634个,占24.20%;批发和零售业为177个,占6.76%;教育为112个,占4.27%;以上四个行业合计占77.60%(详见表3)。

2004年末,我县共有17583户个体经营户,总户数位列全市第二。全县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五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6767户,占38.49%;工业3973户,占22.60%;交通运输业3326户, 占18.91%;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315户,占7.48%;住宿和餐饮业1097户,占6.24%(详见表4)。

*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二、就业人员情况
2004年末,我县第二、三产业的就业人员[3]数为9.34万人,列全市第二位。其中,第二产业的就业人员为5.46万人,占58.46%;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员为3.88万人,占41.54%。在合计中,单位就业人员5.24万人,占56.10%;个体经营人员4.1万人,占43.90%。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女性1.76万人,占33.6%。
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制造业27879人,占53.18%;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6693人,占12.77%;建筑业5722人,占10.91%;教育3296人,占6.29%;批发和零售业1431人,占2.73%(详见表5)。

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大学本科、专科、高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分别占0.16%、5.55%、12.96%、31.12%和50.21%;具有技术职称和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占18.08%和9.97%。在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具有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5.96%、31.06%和62.98%。在具有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具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占1.01%、5.59%、8.90%、22.77%和61.73%(详见表6)。

三、企业实收资本情况
2004年末,我县第二、三产业1077个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4]总额为23.64亿元。其中,由国家投入的资本2.24亿元,占9.47%;集体投入的资本0.96亿元,占4.05%; 个人投入的资本18.96亿元,占80.22%;港澳台投入的资本0.23亿元,占0.98%;外商投入的资本1.25亿元,占5.28%。各类企业实收资本来源构成详见表7。

四、普查数据质量情况
龙游县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开展本县经济普查工作,对经济普查数据进行了事中、事后的数据质量检查,顺利通过市、省、国家经济普查办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注释:
[1] 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本次普查未包括国际组织。
[2] 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⑴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⑵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⑶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在有关部门登记为法人,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普查中未作为法人单位统计。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且具备以下条件:⑴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⑵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⑶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生产核算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包括:⑴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⑵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⑶没有领取执照或证书,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年内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活动。
[3]就业人员是指2004年12月31日在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岗的就业人员,未包括上述范围之外的就业人员。
[4]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