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全县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农业种植、养殖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全面免征农业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全县农业税计税土地全面免征农业税。
二、减免工作的组织落实与办理
农业税免征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实施,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镇(乡)财政机构负责具体办理。
三、操作程序
在全面落实好2004年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前提下,由村委会逐户核实分别填写《种植粮食油菜农户农业税减免申请表》和《种植非粮油作物农户农业税减免申请表》,上报镇(乡)政府;镇(乡)财政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逐户核实和张榜公示工作,镇(乡)政府负责汇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农业税减免工作实行一年一核定。
四、减免税款承担
2004年度因减免农业税而减少的财政收入,除省财政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外,其余全部由县财政承担,农业税收入不再列入乡镇财政收入包干基数。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