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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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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直接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办理有关事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书面或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

4、能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的证据、依据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受理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收到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县政府受理的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正。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理与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审理复议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联系方式

地址:龙游县太平西路2号,邮编324400

电话:7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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