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龙游县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3个,其中2个为检验样品,1个为备用样品。
二、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复检用样品 | 备注 |
1 | 外壳冲击 |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 备样 | / |
2 | 跌落 |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 备样 | / |
3 |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 备样 | / |
4 | 电气强度 |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 备样 | / |
5 | 防触电保护 |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 ||
6 | 非正常工作 (仅测5.2.5.1、5.2.5.2) |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 备样 | / |
7 | 超温保护 |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 备样 | / |
8 | 过充切断 |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 备样 | / |
9 | 耐热 |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 备样 | / |
10 | 灼热丝 |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 备样 | /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三、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