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5002628539D/2026-10105393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发〔2026〕2号 公开日期: 2026-04-20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3 15:20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细则(试行)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等文件及龙游县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工作要求,为有效强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住房保障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保障范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龙游县范围内,龙洲街道、东华街道下辖社区内符合申请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城镇户籍符合申请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困难家庭。

(二)收入住房“双困”的搬迁集聚农民及危房改造住房困难家庭

响应县级政策进行搬迁集聚、危房改造,不享受地方相关安置政策或因期房未交付有房屋过渡需求的收入住房“双困”的搬迁集聚农民,以及国有土地的危房改造住房困难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组织机构或工商注册地在龙游县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有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准入条件

在保障范围内的家庭在申请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具有龙游县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1年。

2.住房条件:在龙游县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申请家庭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3.收入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龙游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龙游县政府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为准)。有正常劳动能力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未达到龙游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按龙游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4.财产条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龙游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18m²)乘以上年度龙游县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低于我县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自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前1年内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车辆。

(3)家庭成员在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中的出资登记额(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在30万元以下,自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前1年内办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二)收入住房“双困”的搬迁集聚农民及危房改造住房困难家庭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为我县常住人口。

2.住房条件:在龙游县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申请家庭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因搬迁集聚将集体土地上的住房转让给村集体、申请拆除并被收回的国有土地危房除外。(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3.收入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龙游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龙游县政府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为准)。有正常劳动能力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未达到龙游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按龙游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4.财产条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龙游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18m²)乘以上年度龙游县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低于我县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自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前1年内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车辆。

(3)家庭成员在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中的出资登记额(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在30万元以下,自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前1年内办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小县大城集聚农民有且仅有一处住宅的,可在参加报名后提出申请;若后续退出或未按集聚要求处置房屋,经属地政府上报后予以驳回。国有土地上,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困难家庭,经属地核实房屋为仅有住宅且无能力修缮的,可提出申请;若后续未按危房改造要求处置房屋,经属地政府上报后予以驳回。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户籍条件:新就业无房职工要求具有我县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住房条件:在龙游县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申请家庭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3.收入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龙游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龙游县政府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为准)。有正常劳动能力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未达到龙游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按龙游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4.财产条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龙游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18m²)乘以上年度龙游县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低于我县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自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前1年内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车辆。

(3)家庭成员在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中的出资登记额(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在30万元以下,自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前1年内办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5.就业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为其在龙游县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新就业无房职工要求主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三、受理时间和方式

(一)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

(二)受理方式

1.线上受理:申请家庭主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手机平台自行进行公租房申请。

2.线下受理: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可携带申请资料前往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楼330办公室申请公租房保障,工作人员将现场指导办理。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主体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主申请人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年满35周岁,因无住房而不能单独分户,与直系亲属(父母等长辈)同一户籍内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与非亲属同一户籍的挂靠户口人员,可以单独提出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同一户内以子女为户主的老年人,需与其子女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按申请家庭实际情况填写的《龙游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社保缴费清单。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填写,单位主要领导或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附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的还需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确无工作单位的,经社区工作人员核查无误后,由居住地社区开具情况说明,社区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满16周岁仍在校学习的,提供在读情况证明。

4.申请家庭不动产(房产)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外地户籍的,需提供原户籍地不动产管理(资规)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成员中如有非城镇户籍的,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资规部门出具的农村住房(批地建房)份额证明材料。因期房未交付有房屋过渡需求的收入住房“双困”搬迁集聚农民还需提供期房购买合同或期房意向合同,期房意向合同仅限公寓或公寓房房票安置对象。

5.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和离婚协议复印件,判决离婚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其中提供判决书的,还需提供判决生效书复印件;未婚的及离异后未结婚的需填写单身承诺书。

6.申请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件。

(三)审核

住建局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将申请家庭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受理编号等相关信息发送到浙江省权力运行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发送给县委编办、县公安局、县资规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公积金龙游分中心、残联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在收到推送信息后15日内反馈核查信息。住建局的工作人员在收到反馈核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对各部门审核意见进行汇总。

(四)公示与认定

由县住建局将汇总后的审核结果在龙游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结果生效,纳入龙游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五、分档标准

根据申请家庭收入情况不同共分为三档:

(一)一档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倍(含1.5倍)低保准入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60%)标准以下的孤寡老人、一级至四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军烈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家庭中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其他特殊情况住房困难家庭。

(二)二档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60%)标准以下(除一档家庭外)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三档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六、保障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年度新申请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主要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标准详见附件2,后续若有调整,由县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局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轮候的先后顺序和军人军属、低保、残疾具体状况、申请人年龄等因素进行实物配租。租金收取标准详见附件3,后续若有调整,由县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局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1.实物配租

(1)实物配租操作程序。实物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选房的方式,根据保障家庭的不同情况分不同序列先后摇号。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也可选择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具体配租方案另行制定。

(2)实物配租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不低于18㎡。

2.租赁补贴

(1)适用对象。实物配租以外的其他保障对象。

(2)租赁补贴发放程序。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后,按相应的补贴标准予以发放。如实物配租房源不足,则采用轮候房屋政策,轮候期间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3)租赁补贴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不低于18㎡、户均不低于36㎡。

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一般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的最长保障期限为5年(自纳入保障年份算起),在保障期满前6个月向在保对象进行告知,保障期满后不再继续进行保障。

七、退出管理

1.对不再继续符合准入条件的原实物配租在保家庭,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并限定搬迁期限,搬迁期内租金可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

2.搬迁期满未腾退的,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市场价格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准,并予以公布。对于以市场价格缴纳租金的承租户,按清退到位进行统计,今后年度该承租户可继续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年审,若今后年度发现承租户又再次符合准入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承租房屋。租金标准自认定其再次符合准入条件的次年起进行调整,按在保家庭租金标准进行收取。

3.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且未按上述标准缴纳租金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不再继续符合准入条件的原租赁补贴在保家庭,停止继续发放租赁补贴。

5.收入住房“双困”的搬迁集聚农民,小县大城集聚农民及危房改造住房困难家庭应先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再凭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具的腾退文件办理新房不动产登记,资规部门不得为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其他

公租房申请家庭在申请过程中如有虚报或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行为的,将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不良记录,视情节严重性取消家庭3至5年申请公租房资格。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龙游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3.租金收取标准

附件1-附件3.doc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龙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