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5-1575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9-29
发布单位: 龙游县 有效性:

【文字解读】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龙游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9 16:02 浏览次数:

现就《龙游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是衢州市推进市域一体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其目的在于充分尊重老百姓的居住选择权,有效推进市域新型城镇化建设。为配合做好市域一体房票使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订《龙游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

三、适用对象

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票。龙游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及商业房屋被征收,选择全部房票安置,或者选择房票加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组合安置的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

2.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龙游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且使用房票购买用于衢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住宅的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

3.“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房票。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项目所涉及的商品住宅房票安置对象。

四、使用范围

先行在衢州市区与龙游县房票打通使用上开展试点,后续视试点情况逐步推动各县(市、区)之间房票打通使用。

五、主要内容

(一)定价机制。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按期腾空搬迁奖励、征收争先奖励、非住宅房屋(特指商业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贴(针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未经批准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住宅用途房屋)构成。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房票的票面金额:被征收房屋补偿、装饰装修、按时签约奖和按时腾空奖可一并计入房票价值。   

3.“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房票。具体标准以当年度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公布为准。

(二)奖补政策。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按照房票票面使用金额(配套的储藏室、车位等价款可计入)的20%标准给予补助。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房票补助奖励,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以内的实际购房金额(配套的储藏室、车位等价款可计入)计算,补助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标准在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3.“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房票。房票补助标准综合考虑城区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均价、建安成本价、国有公寓的安置价及市场价等因素,同时结合市域房票一体化的相关政策及我县实际,原则上3人户及以下房票票面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4人户及以上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迭代优化,有效促进房票市域一体流通。具体标准以当年度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公布为准。

六、关键词解释

房票:是用于被征收人(搬迁人)在衢州市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以人民币为结算标的的特定凭证。

七、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八、解读机关、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70-7266107

信息来源: 龙游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