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征迁事务中心关于对龙游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75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25- 07- 23 14: 51 浏览次数:

傅爱君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农业房屋征迁安置引发家庭邻里冲突的建议》已转至县征迁事务中心办理。

您在提议中提及我县“小县大城共同富裕”农民集聚安置、房屋征迁安置中,部分群众采取离婚、复婚、结婚、户口回迁等手段,以获取更多安置利益,对乡村社会风气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同时因农村土地、宅基地界址不清或租赁流转等客观原因,导致兄弟姐妹间、夫妻间、邻里间产生矛盾纠纷。您在提议中提出了在加强法律和道德引导、加强政策设计与执行监管、推动城乡一体化平衡发展以及强化社会风气建设与群众的理性思考等方面的建议与意见,具有较强针对性,也是我们在征迁搬迁实务过程中经常面临和亟需解决的问题。非常感谢您对我县征迁搬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县制定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和搬迁县级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龙游县Ⅰ区域村庄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龙游县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龙游县Ⅲ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农民异地搬迁主要以年度农民集体转化异地搬迁方案为主。同时,作为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搬迁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还有《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等。这些文件构建了我县征迁搬迁的政策体系,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离婚、户口回迁以及宅基地分配、土地补偿等作了相应规定,为解决提案中涉及的问题提供了指引。

然而,在巨大的征迁搬迁安置利益面前,仍有少数人员想方设法钻政策空子,提前“布局”“谋划”。如部分拆迁概率较大的城中城郊村,经常出现手中暗持“离婚证”却过着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户口已迁出外嫁女儿也通过离婚手实现“户在娘家、人在夫家”等,甚至出现等待拆迁的离婚式家族——父母离婚、子女离婚,平时却一家子是“大团圆”“其乐融融”。这些现象的存在,征迁搬迁工作一经启动,便产生了人为制造的攀比点,撕裂良好的社会氛围。

因此,在设置安置政策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原则。例如在城区城郊的拆迁安置政策中,明确对离婚户籍回迁至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外嫁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本人及未成年的随迁子女方可列入安置人口:①离婚未从男方分得宅基地房屋(以判决书、调解书、有效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内容为准);②现户籍所在的产权户无异议,同意随其安置(以书面依据为准);③离婚满二年或一方已再婚。又如,针对本村夫妻的离婚安置,规定在公告日前夫妻离婚已满2周年,且至少有一方已再婚,以离婚时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有效离婚协议中的合法房产分割内容为准,确认其产权后进行安置,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原产权户安置。通过制定刚性的政策框架,执行统一的政策标准,尽最大努力在政策体系范围内体现合法性、公正性。

在执行监管与法律责任上,三个征迁规范性文件均作了明确要求。对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的,实施单位应当依法追回被骗的资金,并移交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件还明确县纪委监委、资源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在征收改造中规划实施、土地利用、征收安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有效保障政策落地、防范权力滥用、维护群众权益,实现征迁工作的合法、高效、平稳推进。

在推动城乡一体化平衡发展方面,为高质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就业收入、公共服务、居住条件、民主权益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实施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县政府于2022年6月出台了《龙游县高质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暖心十条措施(试行)》(龙政策办发〔2022〕28号文件)。措施从全面推进“搬富卡”制度、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等十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2023年6月,县政府根据措施的实施情况,升级出台了新的暖心十条。新的暖心十条分别从全面实行“奔富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优化平等教育保障机制,统筹强化医疗卫生服务,加大居家养老服务支持,积极拓宽住房保障渠道,确保尽享既有特色权益,持续优化“一站式”服务和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权益,同时,为确保暖心政策落到实处,文件还明确了各项措施兑现责任清单。

感谢您对征迁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征迁工作。

龙游县征迁事务中心

2025年6月24日

信息来源: 龙游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