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238/2025-1434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7-02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佛乡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2 09:25 浏览次数:

因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龙游县人民政府制定《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依法作出《关于对佛乡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现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对佛乡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2.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日

附件1

                            关于对佛乡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因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龙游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佛乡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

龙游县石佛乡石佛村和上溪村国有土地上房屋(以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龙游县石佛乡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腾空期限为45天,具体起止时间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详见附件:《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2

                                      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事业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决定对佛乡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龙游县石佛乡石佛村和上溪村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

该项目位于龙游县石佛乡石佛村和上溪村,商服用地Ⅷ级,工业用地Ⅴ级。涉及被征收人5户,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11462.76㎡,其中非住宅(商服类)2户总建筑面积5332.81㎡、非住宅(工业类)3户总建筑面积 6129.95㎡。(详见入户调查结果公示表)

三、签约腾空期限

本项目签约腾空期限为45天,具体起止时间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二)征收实施单位:龙游县石佛乡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征收对象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未通过收购方式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

六、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七、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非住宅(商服类)房屋价值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非住宅(工业类)房屋价值按房地分离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

(三)附属物和装修装璜价值按评估确定。

八、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源

1.非住宅(商服类):东华街道同庆路10号(端礼二区C4)。

2.非住宅(工业类):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的工业用途房屋或工业用途土地。

(二)结算规定

非住宅房屋采用双向评估、差价互补的结算方式。

九、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

1.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30元/㎡计算搬迁费,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支付2次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支付1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

1.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潢等其它费用)的4‰/月计发;月临时安置费不足400元的按400元/月计发。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12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从其搬迁(房屋腾空交付)之月起计算到具备安置房交付条件后的6个月止。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照标准支付。

十、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潢等其它费用)的5%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一、配合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户给予分段累计奖励,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且在200㎡以下(含200㎡)的部分给予5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以上的部分给予25元/㎡奖励。逾期该项奖励取消。

十二、按期腾空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腾空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搬迁之日分三个阶段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60 ㎡的按 60 ㎡计算。

第一阶段内腾空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400 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腾空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 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腾空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00 元/㎡给予奖励。逾期该项奖励取消。

十三、完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所在公寓楼幢为单位,非公寓房屋按自然区间划分为组,并公示。组(或公寓楼幢)内产权户在第一阶段规定签约期内全部完成签约的,每户给予完全签约奖励 20000 元;在第二阶段规定签约期限内全部完成签约的,每户给予完全签约奖励 16000 元;在第三阶段规定签约期内全部完成签约的,每户给予完全签约奖励 12000元。逾期该项奖励取消。

十四、按期签约奖励

(一)商业类用房: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给予 1000 元/㎡的签约争先奖励;在第二阶段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给予 800 元/㎡的签约争先奖励;在第三阶段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给予 600 元/㎡的签约争先奖励。逾期该项奖励取消。

(二)工业类用途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装潢、附属物等费用)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签约争先奖励。逾期该项奖励取消。

十五、产权户的认定

本方案中的“产权户”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或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一证为一个产权户,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或一证中登记多处房屋的,或一证中持有共有权证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认定。


附件3

信息来源: 龙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