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龙人社监催字〔2025〕第009号
违法当事人:黄*海
身份号码:522328********0816
地址:贵州省安龙县龙广镇塘坊村****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日向湖北省鑫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龙人社罚决字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游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18号),要求上述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伍仟元整。
你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于2024年12月19日填写《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不存在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并申请湖北省鑫众安建筑有限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但湖北省鑫众安建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该承诺书违背真实性。
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并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总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切费用将由你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尔斌 联系电话:0570-7019712
联系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121号舒心馆2楼
执法人员:王尔斌:证号:11080313024
祝晓红:证号:11080313047
催告机关: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