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乾成因保管不善,将坐落湖镇镇洪畈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号:16-33-39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夏乾成
2025年 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