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不服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5-04-0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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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龙政复〔2024〕49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方敏华,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的罚款15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张某某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