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不服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5-04-07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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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龙政复〔2024〕46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荣昌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邵卫忠,大队长。
申请人张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6月6日作出的罚款150元,记6分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张某某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