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不服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5-04-07 09:20 浏览次数:

衢龙政复〔2023〕42号

申请人:浙江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丁九斤,系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何有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虞暹胜、洪一君,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

申请人浙江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3〕***号),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因案情复杂,2023年8月14日经批准行政复议期限延长至2023年9月23日。后经申请人申请中止,本机关经批准于2023年9月18日决定即日起中止该案件的审理。2024年4月22日本机关经批准恢复该案件的审理。申请人浙江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