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不服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5-04-07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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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龙政复〔2024〕35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邵卫忠,大队长。
申请人郑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308251304******的处罚决定,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郑某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