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5-04-03 11:49 浏览次数:

衢龙政复〔2024〕4号

申请人:龙游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申请人股东。

委托代理人:洪豆,系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何有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绍平、洪一君,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

申请人龙游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龙市监处罚〔2023〕***号各项处罚决定、返还被没收财产,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因案件进行调解,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中止,本机关经批准于2024年2月18日决定即日起中止该案件的审理。2024年5月17日本机关经批准恢复该案件的审理。申请人龙游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