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龙游县儿童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5- 04- 27 10: 23 浏览次数:

一、概述

本细则适用于龙游县流通领域儿童用品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产品品种

抽样数量

检验样品数量

备用样品数量

1

儿童玩具

2个

1个

1个

2

婴儿纸尿裤

依据包装数量不同,满足检验和复检,以最小销售包装为单位,抽样3包

2包

1包

3

奶嘴

8个

5个

3个

4

奶瓶

3个

2个

1个

具体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情况可适当增减。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现场抽样时,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

(4)样品抽取、运输和贮存时,避免受到撞击、曝晒、雨淋、抛摔和重压,远离热源、臭氧环境和化学腐蚀环境。

(5)本次监督抽查,检验样品以购买方式抽取。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及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 基本规范》
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 6675.3-2014《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
GB 6675.4-2014《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 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28004.1-2021《纸尿裤 第1部分:婴儿纸尿裤》

GB 4806.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奶嘴》

GB 4806.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1-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判定依据:

《2025年龙游县儿童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检验项目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标准

检测项目明细

1

儿童玩具

GB 6675.1-2014
GB 6675.2-2014
GB 6675.3-2014
GB 6675.4-2014
GB 19865-2005

正常使用、可预见的合理滥用(跌落测试、大型玩具的倾倒测试、扭力测试、拉力测试、压力测试挠曲测试)、材料、小零件、某些特定玩具的形状、尺寸及强度、边缘、尖端、突出部件、金属丝和杆件、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绳索和弹性绳、折叠机构、孔、间隙、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弹簧、弹射玩具、水上玩具、热源玩具、液体填充玩具、磁体和磁性部件、易燃性能、可迁移最大限量要求

2

婴儿纸尿裤

GB/T 28004.1-2021

GB 15979-2002

偏差(长、宽、条质量)、渗透性能(滑渗透、回渗透、渗漏量)、pH、交货水分、细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真菌菌落总数

3

奶瓶、奶嘴

GB 4806.2-2015

GB 4806.4-2016

GB 4806.5-2016

GB 4806.7-2023

GB 4806.9-2023

GB 4806.11-2023

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挥发性物质;

铅(Pb)、镉(Cd);

铅(Pb)、镉(Cd);

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

砷(As)、镉(Cd)、铅(Pb)、铬(Cr)、镍(Ni);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

3、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含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 (有需要时)、抽样人员、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六、异议处理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信息来源: 龙游县市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