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龙游县儿童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细则适用于龙游县流通领域儿童用品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 产品品种 | 抽样数量 | 检验样品数量 | 备用样品数量 |
1 | 儿童玩具 | 2个 | 1个 | 1个 |
2 | 婴儿纸尿裤 | 依据包装数量不同,满足检验和复检,以最小销售包装为单位,抽样3包 | 2包 | 1包 |
3 | 奶嘴 | 8个 | 5个 | 3个 |
4 | 奶瓶 | 3个 | 2个 | 1个 |
具体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情况可适当增减。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现场抽样时,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
(4)样品抽取、运输和贮存时,避免受到撞击、曝晒、雨淋、抛摔和重压,远离热源、臭氧环境和化学腐蚀环境。
(5)本次监督抽查,检验样品以购买方式抽取。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及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 基本规范》
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 6675.3-2014《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
GB 6675.4-2014《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 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28004.1-2021《纸尿裤 第1部分:婴儿纸尿裤》
GB 4806.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奶嘴》
GB 4806.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1-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判定依据:
《2025年龙游县儿童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检验项目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标准 | 检测项目明细 |
1 | 儿童玩具 | GB 6675.1-2014 | 正常使用、可预见的合理滥用(跌落测试、大型玩具的倾倒测试、扭力测试、拉力测试、压力测试挠曲测试)、材料、小零件、某些特定玩具的形状、尺寸及强度、边缘、尖端、突出部件、金属丝和杆件、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绳索和弹性绳、折叠机构、孔、间隙、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弹簧、弹射玩具、水上玩具、热源玩具、液体填充玩具、磁体和磁性部件、易燃性能、可迁移最大限量要求 |
2 | 婴儿纸尿裤 | GB/T 28004.1-2021 GB 15979-2002 | 偏差(长、宽、条质量)、渗透性能(滑渗透、回渗透、渗漏量)、pH、交货水分、细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真菌菌落总数 |
3 | 奶瓶、奶嘴 | GB 4806.2-2015 GB 4806.4-2016 GB 4806.5-2016 GB 4806.7-2023 GB 4806.9-2023 GB 4806.11-2023 | 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挥发性物质; 铅(Pb)、镉(Cd); 铅(Pb)、镉(Cd); 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 砷(As)、镉(Cd)、铅(Pb)、铬(Cr)、镍(Ni);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 |
3、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含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 (有需要时)、抽样人员、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六、异议处理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