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龙游县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细则适用于龙游县流通领域塑料制品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及地点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 产品品种 | 抽样数量 | 检验样品数量 | 备用样品数量 |
1 | 塑料购物袋 | 100个 | 50个 | 50个 |
2 | 塑料垃圾袋 | 4卷 | 3卷 | 1卷 |
3 |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 | 50个 | 30个 | 20个 |
4 | 保鲜膜(袋) | 4卷 | 3卷 | 1卷 |
具体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情况可适当增减。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现场抽样时,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
(4)样品抽取、运输和贮存时,避免受到撞击、曝晒、雨淋、抛摔和重压,远离热源、臭氧环境和化学腐蚀环境。
(5)本次监督抽查,检验样品以购买方式抽取。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及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
GB/T 38082-2019《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
GB/T 38079-2019《淀粉基塑料购物袋》
GB/T 24454-2009《塑料垃圾袋》
GB/T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 10457-2021《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质量通则》
判定依据:
《2025年龙游县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检验项目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标准 | 检测项目明细 |
1 | 塑料购物袋 | GB/T 21661-2020 GB/T 38082-2019 GB/T 38079-2019 | 尺寸偏差、印刷质量、提吊试验、跌落试验、漏水性、封合强度、落镖冲击 |
2 | 塑料垃圾袋 | GB/T 24454-2009 | 尺寸偏差、抗渗漏性能、跌落性能、绳拉紧垃圾袋抗提性能 |
3 |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 | GB/T 18006.1-2009 GB 4806.7-2023 | 容积偏差、负重性能、跌落性能、盖体对折性能、耐温性能(耐热水、耐热油)、漏水性、耐微波炉试验、含水量、蒸发残渣(总迁移量第一部分)、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高锰酸钾消耗量 |
4 | 保鲜膜(袋) | GB/T 10457-2021 GB 4806.7-2023 | 尺寸偏差、透光率、雾度、透湿量、透湿量偏差、自粘性(剪切剥离强度)、开卷性、总迁移量(能用第一部分)、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 |
3、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含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 (有需要时)、抽样人员、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六、异议处理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