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龙游县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龙游县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仓库、柜台、油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样品付费购买,费用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 产品品种 | 抽样数量 | 检验样品数量 | 备用样品数量 |
1 | 车用汽油、车用柴油 | 6L | 4L | 2L |
具体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情况可适当增减。
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现场抽样时,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
(4)样品抽取、运输和贮存时,避免受到撞击、曝晒、雨淋、抛摔和重压,远离热源、臭氧环境和化学腐蚀环境。
(5)本次监督抽查,检验样品以购买方式抽取。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及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2025年龙游县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检验项目
表 2.1 车用汽油产品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标准 |
1 | 研究法辛烷值 | GB/T 5487-2015 |
2 | 馏程 | GB/T 6536-2010 |
3 | 硫含量 | SH/T 0689-2000 |
4 | 机械杂质及水分 | 目测 GB/T 260-2016 GB/T 511-2010 |
5 | 苯含量 | GB/T 30519-2014 |
6 | 芳烃含量 | GB/T 30519-2014 |
7 | 烯烃含量 | GB/T 30519-2014 |
8 | 氧含量 | NB/SH/T 0663-2014 |
9 | 甲醇含量 | NB/SH/T 0663-2014 |
表 2.2车用柴油产品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标准 |
1 | 硫含量 | SH/T 0689-2000 |
2 | 酸度 | GB/T 258-2016 |
3 | 10%蒸余物残炭 | GB/T 17144-2021 |
4 | 多环芳烃含量 | NB/SH/T 0606-2019 |
5 | 总污染物含量 | GB/T 33400-2016 |
6 | 闪点(闭口) | GB/T 261-2021 |
7 | 十六烷指数 | SH/T 0694-2000 GB/T 11139-1989 |
8 | 脂肪酸甲酯含量 | NB/SH/T 0916-2015、GB/T 23801-2021 |
9 | 氧化安定性 | SH/T 0175-2004 |
3、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含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 (有需要时)、抽样人员、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六、异议处理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