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9/2025-1391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4-02 | |
发布单位: | 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9/2025-13914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 发文日期:
2025-04-02
- 发布单位: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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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县本级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县本级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1.2024年12月31日前经龙游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
2.2024年6月30日前经龙游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程序和要求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督促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优先使用“谷歌”、edge浏览器登录),在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点击进入,输入本单位账号、密码登录,按照操作手册(可在“浙里社会组织”内自行下载)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上传有关材料。
(二)材料提交
县民政局对参检的社会组织报送的材料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社会组织将《报告书》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印章,连同其他附件材料一并于2025年5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
社会组织应认真填写内容,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负责人审核无误后谨慎提交。对不符合要求的参检社会组织材料预审将通过原渠道退回,一旦网上提交审核通过后,将无法退回修改。确有修改事项的,须在相应页面手动修改后,加盖社会组织印章,重新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并加盖印章。
(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党建工作机构初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应于2025年6月15日完成对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材料的初审,出具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公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对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或认为不符合继续存续条件的,应及时提出撤销登记建议。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各社会组织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并持《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相关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一同报送县民政局。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县民政局依据年检审查标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党建工作机构的初审意见、“双随机”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无正当理由未加盖年检印鉴的,视为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审查完成后,社会组织应当将《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扫描或拍照上传至“浙里社会组织”系统。
三、年检报送材料
各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2024年度)》;
(2)《社会团体会员花名册》(见附件,需同时作为附件上传电子版至年检填报系统);
(3)《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4)整改报告。2023年度未参检或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的社会团体,须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内容较多的也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5)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社会团体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2024年度)》
(2)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4)整改报告。2023年度未参检或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内容较多的也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5)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各一份,由登记管理机关留存,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社团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5.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6.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擅自修改章程或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7.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8.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社团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等情形;
9.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10.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1.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12.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5.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6.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7.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8.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9.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2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使用票据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1.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22.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23.社团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24.社团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25.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29.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年检结论作出后将由系统即时推送社会组织相关人员。社会组织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社会组织”模块自行查询,请各社会组织及时关注。社会组织年检结论情况将在龙游县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告。
对1年及以上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组织,将按照《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达“警告”等行政处罚。
(五)社会组织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县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党建工作机构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社会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县民政局与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并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同处置。
五、联系方式和操作手册
地址: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联系人:施丽玲 刘芳 0570-7013190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571-81050495,81050591
《操作手册》下载网址:
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332985/reserved/index.html#/
龙游县民政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