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志雄因保管不善,将坐落社阳乡红光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号:20-12-110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余志雄
2025年 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