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龙政征批后〔202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审批意见书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浙土字(330825)A〔2025〕-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龙游县2025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游县龙洲街道SD-01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南片区B035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单位 | 土地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
龙游县龙洲街道SD-01地块 | 龙洲街道山底村 | 0.5535 | 耕地 | 0.5535 |
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南片区B035地块 | 湖镇镇周家村 | 11.0917 | 耕地 | 1.5031 |
林地 | 7.5696 | |||
其他农用地(除耕地、林地外) | 2.0190 | |||
合计 | 11.6452 | 11.6452 |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龙游县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龙游县征地片区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3〕99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该批次不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龙游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825)A〔2025〕-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70-7022604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