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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山镇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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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我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镇拟定了《横山镇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现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5月14日前通过邮件方式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4月14日﹣2025年5月14日 邮箱地址:3219870335@qq.com 联系方式:0570-7043307 关于横山镇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我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积极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成立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 二、审查范围 凡以我镇名义或者我镇起草以镇政府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提交镇党政班子会集体讨论。 三、审查方式 镇属各科室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见附件1)进行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报合法性审查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报办公室提交镇党政班子会讨论;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后果或者未经司法所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讨论。 制定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进行调研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政策制定起草科室应当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适用审查标准中例外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书面审查中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予以详细说明。 五、定期开展评估,积极完善政策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后的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镇属各科室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科室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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