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水祥因保管不善,将坐落湖镇镇洪畈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证书号:19-1-142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水祥
2025年 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