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人社罚决字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龙游人社罚告字〔2025〕第000006号
浙江旺新桥隧设备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1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拖欠董安寿、董庆、吴超、周家华等4人六月份工资总计1880元,拖欠苏芝友2023年及2024年工资总计41500元,经本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未提供相关书面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具体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24〕11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24〕121号),董安寿提供的欠条,苏芝友提供的欠条,浙江旺新桥隧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支付凭证等证据为凭。
现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85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潘罕、王康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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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人社罚决字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