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5-1577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5〕27号 | 公开日期: | 2025-10-10 |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5-15773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5〕27号
- 发文日期:
2025-10-15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1—2025—0006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5〕27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农民集聚转化房票结算兑付规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农民集聚转化房票结算兑付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农民集聚转化房票结算兑付规则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集聚转化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农民集聚转化房票结算兑付工作,根据《龙游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房票实施及适用对象
1.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适用对象。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项目所涉及的商品住宅房票安置对象。
二、房票的印制及发放
1.印制。由实施单位通过衢州市房票使用管理系统录入、审核信息及打印生成。
2.发放。房票由实施单位统一发放,一份安置协议只出具一张房票。
三、房票的结算
完成网签购房合同满一个月可兑付至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20%,完成网签购房合同满六个月可兑付至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30%,满足集聚户不动产权办理登记条件后满六个月可兑付至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50%,满足集聚户不动产权办理登记条件后满十二个月可兑付至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70%,满足集聚户不动产权办理登记条件后满二十四个月可兑付至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100%。
实施单位负责房票资金审核及兑付等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款发票复印件、房票使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向实施单位申请结算。
四、兑付流程
1.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结算兑付申请表(见附件)、房票(结算联)等资料至实施单位(每月申请一次)。结算兑付申请表应明确收款方、账号、开户行等详细信息。
2.审核。实施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报送兑付申请材料。
3.兑付。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对实施单位提交的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实施单位根据复核意见拨付资金。资金由县财政统筹保障。
五、其他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单位、搬迁对象不得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不得以伪造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后期撤销变更网签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房票安置补助资金。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追回补助资金,取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适用资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县住建局配合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房票款项录入工作,并监督、指导期房房票结算款打入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安置户本人死亡的可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房票,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等有效凭证,可以向实施单位申请房票更名手续,房票兑付期限不变。
本规则自2025年12月10日开始实施,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发放使用的2023年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房票按原规定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龙游县 年度农民集聚转化房票结算兑付申请表
附件
龙游县 年度农民集聚转化
房票结算兑付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 | |
收款账户 | |
开户行 | |
累计已兑付金额 | 金额: 大写: 累计兑付 % |
本次申请兑付金额 | 金额: 大写: 本次兑付至 % |
申请人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实施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具体房票兑付清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