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水浇地?当心违法!

发布时间: 2024- 09- 30 20: 28 浏览次数:

近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立案

查处全县首起盗用农村供水案件

典型案例

2024年8月8日,龙游县林业水利局在某村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袁某擅自通过农村供水管网取水,用于浇灌橘树。经核实,袁某事先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8月23日,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袁某影响农村供水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罚结果

当事人袁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相关规定,2024年9月13日,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袁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违则:《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罚则:《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盗用供水的,责令改正,补缴水费,对单位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