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3期)
近期,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酒类、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蔬菜制品、糕点、豆制品、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方便食品、罐头、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等19类食品13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17批次、不合格13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污染物
(1)龙游县广和长青养老服务中心购进的茄子,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2)龙游滴滴香榨油坊生产销售的菜籽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龙游爱莲榨油坊生产销售的菜籽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剂
(4)个体工商户余永平销售的杨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农药残留
(5)龙游赖灵琴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葱,丙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6)龙游县龙小英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香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7)龙游艳红水果商行销售的海南香蕉,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8)龙游调皮哥哥水果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9)龙游县横山农贸综合市场杨汝生销售的生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0)龙游县横山农贸综合市场杨汝生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1)龙游县溪口镇农贸市场梅樟兰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2)龙游县立姣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3)龙游西门农贸市场诸葛建龙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不合格项目说明
1.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损害肾脏、骨骼和消化系统。人体通过食物摄人镉之后,大约 50%的镉都分布在肾脏中,15%分布在肝脏中,20%分布在肌肉中,而骨骼中镉的分布是极少量的。由于镉排泄缓慢,可对肾脏和肝脏造成巨大伤害,还可以造成骨质疏松和软化,日本因镉中毒出现过“痛痛病”。此外,镉干扰膳食中铁的吸收和加速红细胞破坏,可引起贫血;甚至会侵害到免疫系统,继而引发肿瘤。儿童对镉暴露更敏感,长期低剂量镉暴露,不仅影响肾脏和骨骼的正常发育,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的正常功能与发育,并对高级神经活动如学习、记忆有损害作用。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2011年建议其暂定每月耐受摄入量(PTMI)为25μg/kg bw,以确保敏感人群的暴露水平低于可引发肾病变的浓度值。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及 GB 2762-2017 第 1 号修改单中的规定,我国茄子中镉的限量为0.05mg/kg。
2.苯并[a]芘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化合物的一种,化学性质较稳定。多环芳烃化合物最关键的毒性是致癌性,目前已发现 20 多种多环芳烃化合物具有致癌性,其中苯并[a]芘致癌性最强也最为明确。苯并[a]芘具有致畸、致癌和生 殖毒性,可引起皮肤、肺、胃、乳腺、血液淋巴变化和肿瘤,可通过血-胎盘屏障。2010年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再次对苯并[a]芘进行了评估,将苯并[a]芘从 2A 类致癌物(即该类物质对人类致癌性证据有限、但实验动物致癌性证据充足)升级为1类致癌物,即确定的人类致癌物。造成食品中苯并[a]芘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食品在烘烤或熏制时直接受到污染;食品成分高温烹调加工时发生热解或热聚反应所形成;食品加工时受机油和食品包装材料等污染;植物性食品吸收土壤、水和大气中的苯并[ a ]芘而被污染;在柏油路上晒粮食受到污染;企业在生产时没有严格挑拣原料和进行相关检测;生产经营企业采用的工艺控制不当。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的规定,我国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中苯并[a]芘限量为10µg/kg。
3.甜蜜素,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其甜度是蔗糖的 30~80 倍,可用于饮料、果汁、冰激凌、糕点、蜜饯等食品。人体不吸收甜蜜素,几乎全部原样从粪便排出。使用应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及《关于爱德万甜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等6种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和使用范围的公告 2017年第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1-环己基乙醇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 2018年第8号》的规定,在杨梅中不得使用甜蜜素。
4.丙环唑,有保护和治疗作用的内吸性叶面杀菌剂,通过木质部向顶传导。具有广泛活性的内吸叶面杀菌剂。用于谷物防治由黄瓜旋孢腔菌、禾白粉菌、颖枯壳小球腔菌、锈菌、圆核腔菌、小麦黄斑病菌、黑麦喙孢、壳针孢属菌等引起的病害;用于香蕉防治由球腔菌属和香蕉黑叶条斑菌引起的病害;用于草坪防治菌核病、纹枯病、锈病和白粉病;用于水稻防治纹枯病、稻胡麻斑病和污穗复合物;用于咖啡防治驼孢锈菌引起的病害;用于花生防治尾孢属;用于坚果防治褐腐菌、白粉菌、叉丝单囊属和抚双胞锈菌属;用于玉米防治蠕孢菌引起的病害。大鼠急性经口 LD50 为 1517mg/kg,急性毒性分级为低毒级。有机杂环类杀菌剂,这类农药对人毒性低,但对皮肤、眼睛有刺激。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丙环唑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丙环唑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于 2004 年制定了其日容许摄入量(ADI)为 0.07mg/kg bw,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ADI值亦为0.07mg/kg bw。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的规定,我国葱丙环唑的限量为0.5mg/kg。
5.毒死蜱,又名氯吡硫磷,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具有良好的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毒死蜱对蜜蜂、鱼类等水生生物、家蚕有毒。中毒机制为抑制乙酰胆碱酯酶活性,症状包括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出汗、流涎、肌肉震颤,甚至抽搐、痉挛,昏迷。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的规定,我国芹菜毒死蜱限量为0.05mg/kg。
6.噻虫胺,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土壤处理、叶面喷施和种子处理,防治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和蔬菜、柑橘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飞虱、椿象、蚜虫和烟粉虱。急性中毒可出现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噻虫胺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的规定,我国香蕉噻虫胺限量为0.02mg/kg;我国生姜噻虫胺限量为0.2mg/kg;我国螺丝椒噻虫胺限量为0.05mg/kg。
7.噻虫嗪,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的杀虫剂。能被迅速吸收到植物体内,并在木质部向顶传导。防治蚜虫、粉虱、蓟马、稻飞虱、稻褐蝽、粉蚧、蛴螬、科罗拉多马铃薯甲虫、跳甲、金针虫、步行虫、潜叶虫和一些鳞翅目害虫。可用于茎叶和土壤处理的主要农作物有芸薹属作物、叶菜类和果菜类、马铃薯、水稻、棉花、落叶果树、咖啡、柑橘、烟草和大豆;种子处理主要用于玉米、高粱、谷物、甜菜、油料油菜、棉花、豌豆、蚕豆、向日葵、水稻和马铃薯。也可用于动物和公共卫生,防治蝇类(如家蝇、厕蝇和果蝇)。大鼠急性经口 LD50 为 1563mg/kg,急性毒性分级为低毒级。烟碱类杀虫剂。中毒可出现恶心、呕吐、头痛、乏力、心跳过速等。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噻虫嗪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的规定,我国香蕉噻虫嗪的限量为0.02mg/kg。
8.吡虫啉,内吸性杀虫剂,可层间传导,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容易被植物吸收,并在植物体内重新分配,有很好的根部内吸活性。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包括稻飞虱、叶飞虱、蚜虫、蓟马和粉虱。也可防治土壤害虫、白蚁和一些叮咬害虫,如稻水象甲和马铃薯甲虫。对线虫和螨没有活性。属于烟碱类高效杀虫剂,作为错误的神递质与乙酰胆碱受体结合,干扰神经系统中起重要作用的乙酰胆碱的正常功能,使神经传输保持开放状态,引起异常兴奋。中毒症状为恶心、呕吐、头痛、乏力乏力、心跳过速等,严重者出现昏迷、呼吸衰竭。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吡虫啉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的规定,我国姜吡虫啉限量为0.5mg/kg。
9.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是一种广谱高效杀菌剂。一般只对皮肤、眼有刺激症状,经口中毒低,无中毒报道。相关研究未见遗传毒性和致癌性。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咪鲜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的规定,我国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限量为0.3mg/kg。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要求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处罚情况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予以社会公布。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