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55/2024-1547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溪政〔2024〕38号 公开日期: 2024-08-29
发布单位: 溪口镇 有效性: 有效

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13 15:1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更好满足百姓对优质均衡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保障各类人群在溪口集镇短期住房需求,特制定以下租房保障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青年创客、幼儿陪读家长群体,保障就业创业、托幼就学等短期住房需求,盘活存量住房资源,完善以基本需求保障为核心、与人口集聚趋势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一体化住房保障机制,打造更加具有吸引力的龙南公共服务体系。

二、申报对象

(一)基本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溪口集镇无自有房产,3年(含)内无溪口镇范围房产转让记录,且未租住企业宿舍或人才周转房、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政府性保障房的。

(二)一类对象:有幼儿在溪口镇幼儿园集中就读的家庭。溪口镇幼儿园包含溪口镇中心幼儿园、溪口镇中心幼儿园未来乡村分园。

(三)二类对象:在溪口镇从事文化创意、社区运营、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运动健康、旅游研学、教育医疗等乡村振兴、共同富裕产业的个人或团队。

三、优惠政策

1.经审核认定的一类对象可以申请由溪口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指定公共租赁住房或社会化租房货币补助(两个政策不可叠加享受)。社会化租房货币补助为100元/月。

2.经审核认定的二类对象可以申请由溪口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指定公共租赁住房,或按《溪口镇“未来乡村”人才服务保障实施意见》(溪政〔2023〕40号)文件规定,申报定点住宿补贴,两项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3.本实施意见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溪口镇人民政府统筹保障,具体以当年度公告房源为准。

4.小学、初中段学生就学,可申请校车接送(仅限小学)或寄宿住校,学生家庭中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申请租房保障的,可按一事一议提交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5.财政供养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社会化租房货币补助。

四、认定程序及办法

1.申请人应当根据溪口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政府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2.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出具评审结果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凭评审结果向溪口镇人民政府申请相关政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登记为轮候对象。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溪口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溪口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有关要求

1.组织保障到位。发挥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作用,研究制定政策申领的具体经办流程、细化服务内容等,并落实专人加强同申报人的对接联系,帮助解决申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补缺资料。各村社和职能科室要积极配合,支持租房保障政策的落实。

2.政策执行到位。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落实申报认定的有关要求,严把资料申报、审核认定公示公开三个重点环节,让政策执行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政策执行不走形不变样。参与审核认定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审核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确保政策执行规范到位。

3.经费保障到位。将租房保障工作经费放到公共服务一体化经费中统一考虑,采取政府财政列支为主的保障方式。具体由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租房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切实为有租房需要的人群提供财力保障。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优惠申请表(适用一类对象)

3.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优惠申请表(适用二类对象)

4.溪口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龙游县溪口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附件1

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佘律星(党委书记)

副组长:高明月(党委副书记、镇长)

成  员:郑德胜(人大主席)

诸葛鑫(党委副书记)

江  博(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

金  献(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金  贝(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颜  光(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袁平华(人大副主席)

王  宁(副镇长)

叶亦陶(副镇长)

赖光辉(经济生态办主任)

雷金洋(文旅办主任)

姜金玲(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张  婷(溪口中心幼儿园园长)

姜  鹏(青春联合会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公共服务中心,由分管公共服务的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共服务中心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优惠申请表

(适用一类对象)

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幼儿姓名


身份证号


关系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就读幼儿园

溪口镇中心幼儿园 ¨

溪口镇中心幼儿园未来乡村分园 ¨

年级和

班级


班主任

姓名


班主任

联系电话


意向住房

优惠方式

指定公共租赁住房 ¨    社会性租房补助 ¨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与幼儿关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本人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信息均真实有效,同意授权对有关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如经查存在虚假信息,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人:

时间:   年   月   日

幼儿园核实


派出所确认


领导小组确认


附件3

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优惠申请表

(适用二类对象)

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工作地址


工作单位联系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人电话


意向住房

优惠方式

指定公共租赁住房 ¨    社会性租房补助 ¨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本人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信息均真实有效,同意授权对有关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如经查存在虚假信息,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人:

时间:   年   月   日

派出所确认


领导小组确认


附件4

溪口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审核通过的确定为轮候对象,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二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就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做特别说明。

第四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七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主体结构。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瞒户籍、学籍、家庭人口、就业情况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累计3个月(含)以上拖欠租金的;

(六)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或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七)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严重扰乱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九)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十)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第九条  承租人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设定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其中,有前款(一)至(九)项行为的,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第十条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承租人实施本办法第八条(一)至(九)项行为,搬迁期满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仍不退回的,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以合同为准,若一类对象幼儿不继续在溪口镇集中就读幼儿园,租房合同当即视同到期;若二类对象不继续在溪口镇创业就业,租房合同当即视同到期。合同期限未满申请退租的,当月房租不退还。  

第十三条  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溪政[2024]38号溪口镇公共服务一体化租房保障实施意见(试行)  .pdf


信息来源: 溪口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