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别把消防栓的“救命水”当成“免费水”!

发布时间: 2024- 08- 12 15: 07 浏览次数:

众所周知,消防栓是扑救火灾的重要消防设施之一,然而,生活中一些人为图一时方便竟擅自启用路边消火栓取水,这不仅会损坏消防设施,还会降低水压,为日后的消防工作埋下安全隐患,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典型案例

2024年3月16日,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辆皮卡车停在经济开发区北斗大道路边,车上装载一个大型长方体水箱,当事人赵某某于车尾处通过皮管与抽水机,将消防栓与水箱相连,正持续抽取消防用水。

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关闭消防栓,并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

据查,当事人赵某某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取水,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最终,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赵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违则:《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罚则:《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龙小执提醒

消防栓里的水是“救命水”,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容易损坏消防设施,延误灭火救援,危及公共安全,除火警用水以外,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接下来,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强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擅自启用消防栓取水的违法行为,也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以案为戒,树牢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好身边的消防设施。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