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3/2024-1539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发改〔2024〕28号 | 公开日期: | 2024-08-01 |
发布单位: | 县发改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3/2024-1539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发改〔2024〕28号
- 发文日期:
2024-08-01
- 发布单位:
县发改局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14-2024-0001
- 文件编号:
龙发改〔2024〕28号
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 龙游县财政局 龙游县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保障我县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善育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龙游县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进行成本监审,并考虑规范办学成本上升等因素,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承担部分教育成本的原则,报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二、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等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各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不得以开设兴趣班等任何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三、各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办班,执行规定的等级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不得巧立名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肃查处。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 号))按照我省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要求减免保教费。
五、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龙发改〔2017〕73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入学起执行。保教费按学期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政策。
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 龙游县教育局
龙游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