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童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 检验样品数量 | 备用样品数量 |
1 |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 | 2件 | 1件 | 1件 |
注:如样品面积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抽样过程中,检样和备样不足情况下,可购买不同规格的相同原料、相同质量等级、相同款式(货/款号)、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相同功能、相同安全类别、同年龄段的样品。 |
2 检验依据
表2儿童及婴幼儿服装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1 | 使用说明(标识) | GB/T 5296.4-2012 GB/T 31900-2015等产品标准 |
2 | 纤维含量 | GB/T 2910(所有部分)、FZ/T 01057(所有部分)、FZ/T 01026-2017、FZ/T 01095-2002 FZ/T 01101-2008等 |
3 | 甲醛含量 | GB/T 2912.1—2009 |
4 | pH值 | GB/T 7573—2009 |
5 | 异味 | GB 18401-2010 |
6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GB/T 17592—2011 |
7 | 耐干摩擦色牢度 | GB/T 3920—2008 |
8 | 耐湿摩擦色牢度 | GB/T 3920—2008 |
9 | 耐洗色牢度 | GB/T 3921-2008 |
10 | 耐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2013 |
11 | 耐水色牢度 | GB/T 5713—2013 |
12 | 耐唾液色牢度(A类) | GB/T 18886—2019 |
13 | 耐光色牢度 | GB/T 8427-2008/2019 |
14 | 附件锐利性 | GB/T 31702-2015 |
15 | 绳带 | GB 31701—2015 |
16 | 耐久性标签缝制位置(A类) | GB 31701-2015 |
17 | 残留金属针 | GB/T 24121-2009 |
表3 服装使用说明(标识)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
1 | 使用说明(标识) |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 GB/T 5296.4-2012 5.1 |
产品名称 | GB/T 5296.4-2012 5.2 | ||
产品号型或规格 | GB/T 5296.4-2012 5.3 | ||
纤维成分及含量 | GB/T 5296.4-2012 5.4 | ||
执行的产品标准 | GB/T 5296.4-2012 5.6 | ||
安全类别 | GB 31701-2015 4.1.4 GB/T 5296.4-2012 5.7 | ||
产品质量等级 | GB/T 31900-2015等 | ||
维护方法 | GB/T 5296.4-2012 5.5 | ||
水洗产品或原色产品 | FZ/T 81006-2017 4.1 |
注1: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1.产品标注的产品标准编号明显不适用抽查产品;2.抽查产品未标注产品标准编号;3.产品超出标准适用范围;),仅考核纤维含量、使用说明(标识)、GB 31701-2015涉及的规定项目。
注2:产品明示的产品质量等级与执行标准规定的等级不一致或等级缺项时,按执行标准的最低等级。
注3:依据不同年龄段及产品标准检测。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纤维含量复检启用原样,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的,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原样不满足的情况说明。除纤维含量外,其余检验项目复检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33271—2016 机织婴幼儿服装
GB/T 2660—2017 衬衫
GB/T 22700—2016 水洗整理服装
GB/T 31900—2015 机织儿童服装
GB/T 39508—2020 针织婴幼儿及儿童服装
FZ/T 73025—2019 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 73026-2014 针织裙、裙套
FZ/T 73029-2019 针织裤
FZ/T 73032-2017 针织牛仔服装
FZ/T 73043-2020 针织衬衫
FZ/T 73045—2013 针织儿童服装
FZ/T 73020—2019 针织休闲服装
FZ/T 81004—2022 连衣裙、裙套
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含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1.使用说明(标识)项目判定
存在下列情况时,判定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内容缺失的。当耐久性标签上未标注纤维含量、产品号型或规格、维护使用方法内容,但在吊牌或其他地方有标注时,判不准确,不作缺项判定;
(2)产品标准编号明显不适用抽查产品的:针织产品采用了机织产品标准(或机织产品采用了针织产品标准);
(3)产品超出标准适用范围:如FZ/T 81006-2017标准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产品;
(4)有三项或三项以上不准确的。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除使用说明(标识)外其他项目判定
(1)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纤维含量判定:耐久性标签与吊牌信息不一致且未在抽样单上明确时,按耐久性标签考核;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三)综合质量判定
1.检验样本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