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人社罚决字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6-18 16:03 浏览次数:

龙游人社罚告字〔2024〕第0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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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3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24〕41号),经本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具体有汤维身份证复印件,汤维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龙人社监询字〔2024〕04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24〕41号),投诉人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为凭。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王尔斌、王康旎

联系电话:0570-7019712

联系地址:龙游县文化西路171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df


龙人社罚决字

2024年6月13日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