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9/2024-1530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6-17 | |
发布单位: | 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9/2024-15303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 发文日期:
2024-06-17
- 发布单位:
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统一编号:
- 文件编号:
龙游县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结合我县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修改意见,请于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等书面方式及时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7月17日
联系人:龙游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205室
联系电话:0570-7026050
联系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文化西路21号
邮编:324400
龙游县民政局
2024年6月17日
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等相关文件通知,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县户籍中的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县户籍中的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按上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县户籍中的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本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低保边缘资格动态调整。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户籍迁出省外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县民政局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合理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加强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由省市财政做相应保障;资金投入超出省市补助额度的,由县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加强工作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发放,加强与人力社保、医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基本生活补助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护服务,根据有关要求,县民政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为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县民政局充分排摸了本县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情况,学习借鉴了各地经验做法,在省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已在实施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于2024年6月起草了《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面向经济困难老年人实行三项补贴制度即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以及基本生活补助。养老服务补贴用于本县户籍中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养老护理补贴用于本县户籍中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基本生活补助用于解决本县户籍中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养老服务补贴、基本生活补助的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低边资格动态调整,养老护理补贴需经申请、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公示、审批等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