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价社会风险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 2024- 05- 20 17: 05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2019〕53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单位就龙游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价委托给浙江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示如下,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一、事项名称

龙游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价

二、事项概况

为进一步保障龙游县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善育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龙游县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进行成本监审,并考虑规范办学成本上升等因素,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承担部分教育成本的原则,报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龙游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等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各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不得以开设兴趣班等任何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各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办班,执行规定的等级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不得巧立名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肃查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 号))按照我省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要求减免保教费。

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龙发改〔2017〕73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24季入学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政策。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范围:本事项涉及范围内所有利益相关群体。  

2.征求公众意见主要事项:(1)对当地社会稳定有何主要风险;(2)本事项实施对当地社会稳定大局的影响;(3)本事项是否影响公众利益,有何诉求;(4)对本事项的实施持何种态度;(5)对本事项的意见和建议;(6)非社会风险方面的相关内容不在本次公众参与征求范围内。

四、公示说明

1.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

2.公众对该事项有社会风险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风险评估单位提出。

五、社会风险评估单位及联系方式

1.单位名称:浙江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联系电话:15224061177

3.电子邮箱:2539994967@qq.com

 

 

龙游县教育局

                                  2024年5月20日


信息来源: 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