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4-1524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办发〔2024〕18号 公开日期: 2024-04-03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0 17:03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强化服务业重点企业招引,培育壮大小微企业,不断提高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加快推动我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龙游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政策

1.做大做强。对首次上规并纳入统计库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12万元,对于月度新增入库的再增加奖励6万元。奖励分两年兑现:纳入统计库后第一年奖励总额的60%;第二年企业营收增速需达到当年同行业平均增速(平均增速采用全县或全市较低值,下同),再奖励剩余的40%。限下样本单位根据季度销售额增量给予奖励,单个样本单位每季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支持其他服务业抽样单位健康经营,给予一定奖励补助。

2.企业增效。月度新增企业,成立当年或次年起三年内,达到5万元、20万元、50万元以上(含)年效益目标的,且营收增速达到当年同行业平均增速的,分别按达到值的60%、70%、80%为标准给予奖励。

3.争先进位。对当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规上服务业、限上批发业、限上零售业前10名单位经营者给予争先进位奖励:综合排名前5名的,各奖励10万元;综合排名6-10名的,各奖励5万元。对于当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限上住宿业、限上餐饮业前10名单位经营者给予争先进位奖励:综合排名前5名的,各奖励6万元;综合排名6-10名的,各奖励3万元。

4.招商平台。招商平台内各企业合并计算,合计达到200万元(C类)、400万元(B类)、800万元(A类)以上(含)年效益目标的,分别按达到值的85%、90%、95%给予奖励。未达到当年同行业平均增速的,奖励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与上一年度相比负增长的,奖励标准再降低10个百分点。对于符合条件的招商平台,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含)年效益目标的,再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内(含)的就业奖励。

5.总部经济。鼓励服务业企业在龙游设立总部(区域总部),达到100万元(C类)、200万元(B类)、300万元(A类)以上(含)年效益目标的,分别按达到值的85%、90%、95%给予奖励。未达到当年同行业平均增速的,奖励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与上一年度相比负增长的,奖励标准再降低10个百分点。

6.重点商贸。对于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含)年经营目标的重点商贸企业,分别按达到值的1%、3%、5%给予奖励;对于达到30亿元以上(含)年经营目标的重点商贸企业(A类),按达到值的6%给予奖励;晋档补差。

7.开业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根据企业所属类别,分别给予A类、B类、C类企业不超过50万、30万、10万的开业扶持。

8.经营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用于自身经营的,给予经营扶持。根据企业所属类别,按A类企业500平方米以内(含)经营场地支出95%、B类企业300平方米以内(含)经营场地支出90%、C类企业100平方米以内(含)经营场地支出85%的标准给予扶持。未达到当年同行业平均增速的,奖励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与上一年度相比负增长的,奖励标准再降低10个百分点。

9.引进高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自企业注册成立次年起3年内,对年薪30万以上(含)企业高管,以其带动效益值为标准给予全额奖励。

10.楼宇经济。对当年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含)(剔除房地产)效益目标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晋档补差。

11.主辅分离。对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新注册成立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在保持工业产值稳定、定价合理的前提下,可享受升规入库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年经营目标的,再按达到值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分离后的在库服务业企业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与原企业合并进行亩均效益综合评价。

12.上新台阶。月度新增企业,成立当年起五年内,达到入统标准2倍、5倍、10倍、30倍,且营收增速达到当年同行业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档补差。

13.重大事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上市公司、独角兽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龙商回归企业等,可根据其对行业的推动作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研判后,申请享受政府专项扶持政策。

二、奖励兑现

一般按年兑现,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月或按季兑现。

三、其他

(一)本政策条款奖励标准与现行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上级奖补政策高于我县标准的,我县不再奖补;上级奖补政策低于我县标准的,可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政策条款奖励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兑现工作。招商平台、总部经济、重点商贸、主辅分离等企业需经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研判,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首年经营目标按实际经营月数折算。

(三)对于奖励对象为企业经营者的政策条款,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兑现至企业账户。

(四)本政策自2024年5月11日起实施,2024年度政策按本政策执行,电商企业按照电商政策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龙政办发〔2022〕29号)同步废止。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龙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