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不服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
衢龙政复〔2023〕17号
申请人:宁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何有德,局长。
申请人宁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3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2023年3月25日收到补正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7日,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825破**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浙江某某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浙江省遂昌县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39%的股权、龙游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转归申请人所有。2022年11月16日,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825破**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载明:某某房地产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没有债权人申报债权,无人垫付破产费用,龙游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2023年3月4日,申请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衢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申请人认为在没有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显然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与法不符。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所作的注销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22年9月29日,龙游县人民法院指定浙江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22年11月16日,龙游县人民法院裁定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11月23日,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破产注销申请。经形式审查,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内容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要求,被申请人当日受理材料并予以注销登记。二、关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问题的说明。关于申请人认为注销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了其权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申请予以企业注销登记,确认材料齐全,程序合法,已尽审查义务。如申请人发现管理人存在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关于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资格。1.申请人不具备复议资格。申请人通过受让获得衢州市某某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行政机关注销,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但申请人仅仅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并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资格。2.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已超出法定期限。早在2022年6月27日,龙游县人民法院就已裁定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转归申请人所有。2022年11月16日,龙游县人民法院裁定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2022年11月23日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注销申请,同日完成注销审批,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此完全知情。另被申请人亦已同步将注销公示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完成注销行为的公示流程,属于正当、完整地履职。申请人通过司法拍卖获取了目标公司的股权,其对该公司的情况应当较为关注。涉案公司的注销信息,被申请人已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网站公示,但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3月4日才知晓,于2023年3月22日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23年3月4日才知晓注销行为,而且该情况的发生也恰恰证明了申请人并非是涉案注销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市场主体的注销行为是依申请开展,而非答复人依职权强制开展的。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既不适格也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六十日的期限。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具备适格的复议申请资格,且被申请人在注销登记时已履行法定职责,并不存在违法之处,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2022年6月27日,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825破**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浙江某某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浙江省遂昌县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39%的股权、龙游某某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归申请人所有,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同年9月29日,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825破**号决定书,受理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浙江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同年11月16日,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825破**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衢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同时终结破产程序。同年11月19日,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管理人负责人任命书》,任命张某(身份证号:330821**********13)为具体事务办理人。11月23日,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张某)向被申请人申请注销,并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民事裁定书》(〔2022〕浙0825破**号)、《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决定书》(〔2022〕浙0825破**号)、《管理人负责人任命书》。同日,被申请人受理上述材料并予以注销登记。2023年3月4日16:21,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平台(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提起投诉信访件,投诉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违法向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该登记。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作为答复单位依程序向申请人进行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825破**号)、《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浙0825破**号)、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查询评价投诉信访件的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管理人负责人任命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决定书》(〔2022〕浙0825破**号)、《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浙0825破**号)、《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负有审查、办理职责。本案中,管理人(负责人张某,身份证号:330821**********13)于2022年11月2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同时向被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浙0825破**号),裁定宣告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决定书》(〔2022〕浙0825破**号),裁定受理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某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4.《管理人负责人任命书》,其中载明:任命张某(身份证号:330821**********13)办理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事务。当日,被申请人受理了上述材料,并予以注销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被申请人受理、审核的材料完整、齐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核准注销登记时,已充分履行审查义务: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要求破产管理人填写并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依法审查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具备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11月23日,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同日被申请人核准并办理注销亦符合程序规定。另,被申请人亦已将注销公示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完成注销行为的公示流程。因此,被申请人所作的注销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注销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