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砍滥伐被处罚,请勿以身试法!

发布时间: 2024- 12- 20 17: 51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2024年9月3日,龙游县林业水利局发现当事人项某涉嫌在龙游县模环乡某村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经龙游县林业水利局移送,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明,项某于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在明知需要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使用汽油锯无证砍伐27株阔叶树,重10 吨,价值 150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259元。

当事人项某非法砍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项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4524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9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 2m³以上15m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750株一下的”适用一般阶次,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提醒

毁林一时易,树木十年难。森林保护不仅是生态环保的需要,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必然要求,请广大市民以案为戒,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为了一时利益非法毁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